第一条 为加强律所的中央空调使用和用电安全管理,实现用电安全和节约用电目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中央空调管理
1、春季、秋季严禁使用空调(由行政办切断空调总电源),室温低于10℃或高于30℃时除外。
2、室温高于30℃时方可使用空调制冷,制冷温度设定为26℃,严禁擅自调低温度。
3、室温低于10℃时方可使用空调制热,制热温度设定为20℃,严禁擅自调高温度。
4、可使用空调期间,前台空调应在工作日上午9:00-5:00期间持续开启,其余时间不得开启;办公时仅限开启各自所在区域最近一处空调,不得开启他处空调;律所大厅、接待室、贵宾室、党建会议室、多媒体会议室非使用时不得开启其空调,施行“定岗负责,定员负责”,由前台文员负责空调开/关。
5、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如需通风换气须先关闭空调。
6、律所有重要接待时不受前述限制,本所单独办公室在非工作时间需要开启空调时应向行政办报备,由行政办依据用电量向使用人收费。
第三条 照明管理
1、工作日白天上班时间必须持续开启前台、大卫生间公共区域照明,其余时段不得持续开启。
2、会议室、接待室、茶水间、卫生间在非使用期间不得开启照明。
3、单独办公室接待区域的照明仅限于接待时开启。
4、公共办公区域,可持续开启各自所在区域的一组(处)公共照明。配备台灯后,在非工作日上班时间不得持续开启各自所在区域的公共照明。
5、白天光线充足的区域不得开启照明。
6、律所有重要接待时不受前述限制。
第四条 其他用电设备管理
1、公共区域和卡座区域不得私自添加烤火取暖器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用电设备。
2、离开律所时必须关闭各自使用的电脑、充电器、台灯、打印设备等电源(含关闭插线板,下同)及各自区域的空调、照明、饮水机等电源(公共区域的共用空调、共用照明、共用饮水机等电源由该区域最后离开的人员负责关闭)。
3、最后离开的人员须检查律所办公室各个区域用电设备的关闭和运行情况(监控、出入门禁系统应保持正常运行状态,其余用电设备应一律关闭)。
第五条 罚则
1、任何人违反本制度,按100元/次处以罚款。累计违反三次以上者取消该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加处500元罚款。
2、所有罚款统一用于律所工会活动。
3、律所行政办负责监督并扣收罚款。
4、律所行政办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且须定期公布实施情况。
第六条 本规定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 2020 年 9 月 1日期起实施,由主任办公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