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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启观点 | 算力服务提供方视角下的法律纠纷现状、常见争议与风险防范实务分析
发稿时间:2026-08-31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算力交易逐渐成为数字经济领域的重要商业模式。算力服务提供方通过服务器、GPU集群、数据中心或云平台,向需求方提供一定期限、数量、性能或可用率的计算资源,交易模式涵盖按量计费、包年包月、项目交付、算力托管等多种形态。由于算力交易兼具技术服务、设备租赁、数据处理等多重法律属性,且部分交易涉及虚拟货币挖矿等监管敏感领域,由此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

特别是在长株潭都市圈算力产业加速集聚、湖南省算力调度平台全面并网的背景下,诸多算力服务商、新进入主体快速增长,进而相关合规风险与纠纷同步显现。本文笔者基于全国及湖南本地司法裁判实务,尝试从算力服务提供方的角度出发,梳理算力交易领域法律纠纷现状和趋势,并总结归纳频发的司法争议焦点,结合长株潭区域监管规则提出相关风险防范建议。

一、算力法律纠纷现状与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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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威科搜索的案例来看,算力法律纠纷呈现出以下特征:

第一,案件数量逐年上升。随着“东数西算”工程深入推进、智算中心大规模建设以及GPU采购与租赁市场持续扩容,算力交易合同纠纷逐渐进入高发期。纠纷类型涵盖服务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多种案由。这一趋势表明,算力交易已从早期的探索阶段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的规范化治理阶段,相关法律适用规则正在加速形成。

第二,争议焦点相对集中。从已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算力纠纷的核心争议主要集中在合同性质、合同效力、履约标准与违约责任、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格式条款效力与电子证据的审查标准等方面。此外,合同解除后的设备返还与折价补偿、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服务中断造成的损失赔偿范围等,也是高频争议点。

第三,司法裁判呈现穿透式审查的鲜明导向。法院在处理算力纠纷时,并不拘泥于合同名称或表面条款,而是注重双方交易的实质模式,法院注重审查双方当事人交易的真实目的、核心权利义务与实际履行内容。该裁判规则在涉及虚拟货币挖矿案件中体现得极为明显。同时,在合法算力服务场景下,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总体持肯定态度,重点审查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与服务等级协议的履行情况。这种区分用途、实质审查的裁判逻辑,为提供方合规经营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

第四,案件标的额逐步增大。早期算力租赁纠纷的标的额相对较小,但随着大型智算中心租赁合同纠纷进入诉讼,标的额已出现千万甚至亿元级别的案件。这对提供方的合同管理与风险防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五,区域监管规则持续落地,中小服务商合规风险集中释放。在湖南本地,随着《湖南省数据条例》《湖南省算力券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等规则落地,以及湖南省算力调度平台并网运营,算力行业形成“增值电信业务资质+省级算力供给方登记备案”的双重准入要求。本地中小服务商、新进入者普遍存在资质挂靠、超范围经营、备案流程不合规、算力转售责任边界不清等问题,相关行政合规风险与民事纠纷正逐步显现,成为区域内算力行业的高频风险点。

二、核心争议焦点与司法裁判规则

(一)合同定性:算力交易纠纷的"最先决问题"

算力交易合同的法律性质认定,是处理一切算力纠纷的逻辑起点,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算力交易合同可大致归入以下四种类型:

其一,技术服务合同。若提供方除交付算力资源外,还提供算法优化、模型训练辅助、系统配置等深度技术支持,合同通常被定性为技术服务合同。此类合同的举证重点在于提供方是否已按约定解决特定技术问题,若定性为技术服务合同,涉及的税率则按照6%计取。

其二,租赁合同。若需求方获得特定服务器或GPU集群的独占使用权,提供方仅负责基础运维与硬件保障,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定租赁合同关系。在(2022)鲁15民终3087号判决中,法院将存储服务器租赁协议认定为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并适用租赁合同的解除与返还规则。此类合同中,提供方需证明交付的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需求方主张设备质量问题的,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若定性为租赁合同,涉及的税率则按照9%计取。

其三,承揽合同。若提供方需按需求方特定要求完成模型训练、数据处理或渲染任务并交付特定成果,则多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在承揽合同项下,承揽人需证明已交付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且定作人在成果交付前享有任意解除权,这对提供方而言意味着额外的履约不确定性。

其四,混合合同。多数算力交易并非纯粹单一类型,而是同时包含设备使用、技术服务与成果交付等多种属性。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混合合同,可参照适用最相类似的典型合同规则。法院在审理此类合同时,通常依据主次义务关系及交易实质进行裁判,避免因法律关系模糊导致权利义务失衡。

从纠纷处理视角看,合同定性的差异直接影响举证责任分配、质量异议期限、风险承担规则与违约救济路径。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提供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性质,据此设计权利义务条款取得了较好的风险隔离效果。部分法院在算力服务合同纠纷中,将双方签署的对账单、结算单视为对服务交付与费用金额的确认,具有终局性效力。(2025)浙0702民初14235号法院认为,对账单形成完整证据链,需方在对账时未提出异议,事后以无交付凭证抗辩的不予采信。这一裁判规则提示提供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与客户对账、留存结算确认文件,是固定履约证据的关键环节。

(二)涉“挖矿”合同的效力否定与后果处理

1.司法裁判的基本逻辑

关于合同效力,算力交易中风险最为集中的是涉及虚拟货币挖矿的交易。入库案例(2021)京0101民初6309号【入库编号:2023-11-2-119-001】判决中,法院穿透了委托、合作、服务等表面形式,将比特币挖矿界定为一种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法院认为,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与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存在威胁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因此,挖矿活动与绿色原则精神相悖,相关合同安排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无效。除此之外,双方用于合法商业用途的算力服务/算力设备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认定有效。 法院不否定算力作为新型租赁标的的合法性,只要合同内容不涉及违法用途,即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确认合同效力,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义务,如(2023)湘1002民初8380号)、(2025)浙0702民初14235号、(2022)鲁15民终3087号均是此观点。

2.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后法律后果如何,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全额返还,而是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设备折损及实际使用情况酌定返还比例。(2025)陕01民终9431号案件中,法院考虑到需求方主观上想谋求虚拟货币市场上的高额利润、客观上参与了挖矿活动,且矿机及软件因挖矿活动产生一定折损,酌情认定提供方按一定比例返还设备款。(2025)粤1973民初6689号法院认定涉虚拟货币挖矿的算力租赁合同无效,判决出租方返还全部租赁款,但因承租方存在过错,驳回其利息、律师费主张。合同无效后,提供方主张服务费和违约金将丧失请求权基础,仅能依据上述规定主张折价补偿。司法实务中,提供方反诉主张托管及运维服务费,因证据不足通常难以获得支持。若算力交易合同中包含保本、固定收益、收益率、回本周期等承诺,交易可能被认定为脱离实际算力使用目的的融资或投资安排,面临更大的效力瑕疵风险。

(三)履约标准、违约责任与损失赔偿

算力服务纠纷的核心争议通常围绕服务是否达标展开。我国现行法律对算力服务的交付标准未作统一规定,司法实践主要以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与服务等级协议作为判断依据。

1.交付标准的认定

若合同对算力规模、GPU型号、可用率、网络延迟等核心指标有明确量化约定,则以约定为准;若仅使用高性能、稳定运行、行业领先等模糊表述,法院通常结合行业合理标准进行认定。规范做法是将可用率、有效算力、任务成功率、网络延迟、显存、带宽和数据保存等技术指标,尽量转化为可检测、可记录、可计算的合同标准。

在长株潭区域,接入湖南省算力调度平台的算力服务,平台并网测试标准可作为履约交付的重要参考依据;未量化约定的指标,法院也可能参照省级算力资源并网规范进行合理裁量。

(2025)浙0702民初14235号案件,法院以双方签署的对账单作为认定服务交付与结算金额的核心依据,对需求方以无有效交付凭证为由的抗辩不予采信。

2.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提供方主张已按约履行服务义务的,需提交资源分配记录、开通日志、监控数据及运维报告等证据;需求方主张服务不达标的,应提供监测记录或故障工单。鉴于算力服务的运行日志与监控数据通常由提供方单方控制,需求方可依法申请法院责令提供方提交相关证据,由法院结合证据规则综合判断待证事实的真实性。

在司法实践中,提供方举证能力的强弱往往直接决定案件结果。类推至算力服务场景,提供方应保存并提交资源分配记录、开通日志、服务等级报表、监控数据、客户签收确认等证据,确保在争议发生时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根本违约与一般瑕疵的区分

法院在审查解除权时,严格区分根本违约与一般瑕疵。若提供方仅存在一般瑕疵且不影响主要服务功能,需求方通常仅能主张减少价款或赔偿损失,难以支持全额拒付服务费或解除合同的请求。司法实践中,需求方以服务瑕疵为由拒付服务费的,需同时满足提供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直接影响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拒付金额与违约程度相当等条件。

在(2025)宁0502民初7996号案件处理过程中,需求方以提供方擅自登录服务器、威胁数据安全为由拒付服务费,法院认为提供方已依约提供服务并发送询证函,需求方的抗辩不成立,支持了服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2017)粤03民终21711号需求方以数据被篡改为由拒付服务费,法院同样认定该抗辩不成立,仍应支付服务费。

4.间接损失的赔偿边界

间接损失赔偿严格遵循可预见性规则。(2020)黔01民终10086号,法院认定技术服务方因对特定状态码默认做缓存导致网站无法访问,法院认定其服务保障不到位、构成违约。虽然双方合同未约定服务中断所致损失的赔偿标准,但法院认为违约行为确实导致网站受损,结合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酌定赔偿相应金额。

故若合同约定了明确的服务中断赔偿计算方式,法院通常按照约定处理;但若约定的赔偿标准明显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法院仍可能在特定情形下酌定提高赔偿数额。对于需求方主张的停机损失或预期利润,需证明其真实发生、具有可预见性且与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司法实践对间接损失的认定趋于审慎。

(四)数据安全合规义务与责任边界

数据安全是算力交易区别于传统设备租赁的核心特征,也是司法和监管持续关注的重点领域。算力服务提供方在不同场景下可能承担不同的法律角色,对应的义务内容有所不同。

1.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

算力服务提供方若被认定为网络运营者,须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义务,包括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防范网络攻击的技术措施、留存网络日志、采取数据分类备份和加密措施等。若涉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还可能触发数据境内存储和出境安全评估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网络安全法关于网络运营者安全保护义务的规定与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数据本地化义务的规定属于不同层级的合规要求,适用场景和触发条件均有差异,提供方应结合自身业务模式准确识别法律角色,避免合规义务的混淆或遗漏。此外,数据安全义务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免除。

结合《湖南省数据条例》的属地要求,算力服务提供方承载政务数据、重要行业数据的,应当严格落实数据本地化存储要求,未经批准不得向省外、境外传输;涉及数据出境的,需依法完成安全评估或备案程序,这是长株潭区域算力服务商的专属合规义务。

2.个人信息受托处理者的义务

若需求方将包含个人信息的客户数据上传至算力平台,双方构成个人信息委托处理关系。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将个人信息返还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未经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

3.数据安全责任划分与合同设计

违反数据安全义务不仅构成民事违约,还可能触发侵权责任。在责任竞合情形下,权利人可选择违约或侵权之诉。若因提供方技术防护不足或管理疏漏导致数据泄露,法院倾向于认定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各自在数据安全中的角色定位、处理范围、安全措施、事件通知机制及服务终止后的数据处置义务,法院倾向将以此作为划分过错与责任比例的核心依据。因此提供方应特别关注服务终止后的数据处置义务,包括数据迁移的配合义务、数据销毁的执行标准与证明文件出具义务等。若服务方未经授权继续保留或使用客户数据,可能同时承担违约、侵权及数据合规责任。

(五)格式条款效力与电子证据审查

算力交易多通过平台标准条款或格式合同订立,格式条款的效力审查和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是司法实践中双方争议较高的点。

1.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司法实践中,合理方式提示的认定标准通常包括字体加粗、单独签字确认或弹窗强制阅读等程序性要求。若提供方未尽提示义务,相关免责条款将直接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另外法院会实质审查,也就是说即使已尽提示义务,若条款内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仍面临无效风险,不能简单认为"只要字体加粗就有效"。例如,若合同中约定提供方对数据泄露、服务中断等核心违约行为完全免责,或赔偿上限低至明显不合理程度,法院可能认定该条款无效。

2.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

算力交易的关键证据(如资源分配记录、API调用日志、GPU监控数据、服务等级报表等)通常由提供方单方控制。法院在认定电子证据时,核心考量因素包括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单方控制的日志若无法证明未被篡改,其证明力将受到严格审查。

为增强证据可信度,建议引入第三方监测机构或采用区块链存证等技术手段。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电子数据,司法实践中通常予以确认。提供方应建立完整的运维记录体系,确保在争议发生时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已按约履行义务。

(六)中小算力服务商高频专属合规风险

针对长株潭区域大量中小服务商、新进入者的业务特点,三类风险尤为突出,且极易引发连锁法律后果:

1.资质合规风险

算力租赁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监管范畴,开展物理机柜、裸金属租赁需取得IDC业务许可,开展算力资源池调度服务需同时具备IRCS子项资质;接入湖南省算力调度平台、参与算力券补贴的,还需完成省级算力供给方登记备案。

本地中小服务商常见的风险包括:无资质挂靠经营、租用他人资质开展业务、资质范围与实际业务不匹配、未完成省级备案即接入平台交易。此类行为轻则面临通信管理部门的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重则可能触发非法经营罪刑事风险;同时,下游客户因使用无资质算力资源,可能丧失算力券补贴资格、影响自身业务合规备案,进而向服务商追偿传导损失。

2.算力转售与分销的责任传导风险

多数中小服务商采用“向上游批发算力、向下游零售拆分”的轻资产模式,该模式下极易出现责任传导模糊问题:上游资源端出现资质瑕疵、服务中断、数据泄露时,下游客户会直接向中游零售商追责;而中游服务商若未与上游明确约定传导责任条款,将自行承担全部赔付风险。

此外,转售模式下若服务商未如实披露资源来源、虚构自有算力资源,还可能构成欺诈,面临合同撤销及双倍赔偿风险;若转售环节未履行备案义务,还可能被认定为无证经营。

3.预充值与资金结算合规风险

中小服务商普遍采用预充值、后扣费的结算模式,部分平台型服务商还存在代收代付、多级分销分账的安排。若未建立合规的资金监管机制,直接触碰客户资金池,可能触发“二清”(二次清算)合规风险,违反支付结算监管规定,面临央行及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

同时,预充值模式下若服务商出现经营风险、资金挪用,还可能引发群体性退费纠纷,甚至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七)算力服务常见刑事风险

算力行业的刑事风险具有隐蔽性强、传导性广的特点,是服务商容易忽视的高危领域,结合司法实践与监管重点,四类刑事风险需重点防控:

1.非法经营罪

未取得IDC、IRCS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性算力租赁服务,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非法经营罪。尤其是长期无证经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整改的主体,刑事风险显著升高。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算力服务商明知下游客户利用算力资源实施网络诈骗、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传播违法信息等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算力支撑、技术运维服务的,可能构成帮信罪。实践中,若客户使用虚假身份注册、服务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频繁更换IP及算力节点,服务商未履行核验义务仍继续提供服务的,可能被推定为主观明知。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算力服务过程中,服务商运维人员违规访问、窃取、出售客户存储的个人信息数据,或因技术隔离不到位导致客户个人信息泄露,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将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单位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还可能承担单位犯罪责任。

4.骗取补贴类刑事风险

在湖南省算力券补贴政策框架下,服务商若通过虚构算力交易、虚报算力规模、串通抬高价格等方式骗取财政补贴,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三、算力服务提供方的风险防范建议

基于上述司法裁判规则的分析,从算力服务提供方的角度,提出以下风险防范建议:

第一,审慎审查交易目的,避免涉足监管敏感领域

在签订合同前,应对交易模式、算力来源、实际用途和收益安排进行穿透式核查,尤其要避免仅依据算力包、算力份额、AI算力投资等宣传名称判断交易性质。对于涉及虚拟货币挖矿、固定收益、保本回购等安排的算力项目,应单独进行监管政策、合同效力及刑民事风险评估,必要时予以拒绝。不能将具有投资或金融属性的安排包装为普通算力租赁,也不能仅通过设置风险自担条款排除因虚假宣传、欺诈、违法经营产生的责任。对于签订于特定时间节点之前的涉挖矿存量合同,更应审慎评估合同效力风险,切勿因合同签订时间较早而放松警惕。

第二,完善合同技术指标约定,建立完整的履约证据链

合同中应将算力指标、测试方式、交付节点、验收程序、服务等级、故障响应、替代资源、停机补偿及赔偿上限具体化。对于可用率、有效算力、任务成功率、网络延迟、显存、带宽和数据保存等技术指标,应当尽量转化为可检测、可记录、可计算的合同标准,避免仅使用无法直接判断的表述。提供方应建立完整的运维记录体系,保存资源分配记录、开通日志、监控数据、服务等级报表、客户签收确认等证据,确保在争议发生时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尤其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与客户对账并签署书面确认文件,对账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强的证明力。同时,应特别注意在格式合同中以显著方式提示免责条款和赔偿上限条款,并留存提示说明的证据。对于自动续签、定价调整等条款,应避免使用模糊表述,明确续签价格的具体确定方式或参考标准。

第三、落实属地合规要求,搭建全维度数据安全体系

算力服务商需首先落实“双备案”合规底线:按业务范围申请对应IDC/IRCS增值电信业务资质,同步完成湖南省算力供给方登记备案,确保业务范围与资质、备案范围完全一致,杜绝挂靠、超范围经营。参与算力券补贴的,需建立交易真实性核验机制,留存完整的交易、交付、对账凭证,配合监管部门专项核查。

提供方应当根据自身业务模式准确识别法律角色,建立相应的合规管理制度。若涉及个人信息委托处理,应与需求方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明确处理目的、期限、方式、个人信息种类和保护措施,并在合同终止后依法返还或删除数据。建议建立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机制,配备专业技术力量,确保在发生安全事件时能够及时处置并留存证据。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数据安全角色定位、处理范围、安全措施、事件通知机制及服务终止后的数据处置义务,以合同条款锁定双方责任边界。

针对算力转售模式,需在上游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资质瑕疵担保、传导责任追偿条款;在下游销售合同中如实披露资源属性,明确责任划分边界,避免风险全部由自身承担。预充值及分账业务应通过合规的银行专户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实现资金监管,杜绝私自截留、挪用客户资金,规避“二清”及资金类刑事风险。

第四、建立分级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刑事风险前置防控

对于涉及高能耗、强监管或金融敏感领域的算力交易,应设置更高的审批层级和更严格的风控标准。对于正常AI训练、科学计算等合规场景,固化和复制标准合同文本;对于边缘场景,引入法律合规审查前置程序,避免事后补救的被动局面。对于可能触发情势变更的重大交易,如GPU价格剧烈波动、算力供需关系因政策调整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应及时评估合同履行风险,必要时启动再交涉程序,留存协商记录,以降低违约风险。

同步建立刑事风险防控机制:客户准入环节落实真实身份核验与用途核查,对异常客户建立黑名单制度;运维环节划定操作权限红线,严禁违规访问客户数据;补贴申领环节建立内部复核机制,确保交易真实、资料合规。定期开展合规巡检,对资质、数据安全、资金结算三大领域进行常态化排查,将刑事风险阻断在业务前端。

算力交易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交易形态,其法律定性和裁判规则仍在持续演进之中。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法院在处理算力纠纷时,始终坚持穿透式审查的裁判思路,注重实质法律关系与交易目的的判断。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对涉虚拟货币挖矿交易的效力否定态度已形成稳定的裁判倾向,对合法算力服务场景下的合同效力认定和违约责任划分规则也在逐步细化。

对于湖南区域内的算力服务企业来说,深刻理解司法裁判逻辑,准确把握合同定性、效力审查、履约标准、数据合规等核心法律问题,同时落地属地监管要求、前置防控刑事风险,才能在交易中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在争议中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算力市场的规范发展,既依赖于监管规则的完善,也有赖于市场主体合规意识的提升。提供方应当将法律合规嵌入业务全流程,以制度化的合同管理、证据管理和风险管理,构筑起抵御法律风险的坚实防线。

参考案例:

(2021)京0101民初6309号民事判决书【入库编号:2023-11-2-119-001】

(2023)湘1002民初8380号民事判决书

(2025)陕01民终9431号民事判决书

(2025)粤1973民初6689号民事判决书

(2017)粤03民终21711号民事判决书

(2020)黔01民终10086号民事判决书

(2022)鲁15民终3087号民事判决书

(2025)浙0702民初14235号民事判决书

(2025)宁0502民初7996号民事判决书